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監事會制度
(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日通過)
第一條 為規范本商會監事會管理,依據《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》和《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商會設立監事會,監事會由會員(代表)大會選舉產生。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、四名監事組成。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選連任。
第三條 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四條 監事列席會長辦公會議、會長辦公(擴大)會議、理事會、會員(代表)大會,有權向會長辦公會議、會長辦公(擴大)會議、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。監事不參與表決。
第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,接受會員(代表)大會領導,切實履行職責。閉會期間,監督會長辦公會議、會長辦公(擴大)會議、理事會和秘書處依照法規和章程,行使監督職責,核實參會會員、理事資格和有效性,簽名確認會長辦公會議、會長辦公(擴大)會議、理事會、會員(代表)大會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?!?/p>
第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?。ㄒ唬┫驎T大會(代表)報告監事會年度工作。
?。ǘ┍O督理事會、會員(代表)大會的選舉、罷免;監督會長辦公會議、會長辦公(擴大)會議、理事會履行會員(代表)大會的決議。
?。ㄈz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,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。
?。ㄋ模┍O督會長辦公會議、會長辦公(擴大)會議、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。當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,要求其予以糾正,必要時向會員(代表)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。
第七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(情況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),應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。監事會會議紀要,報商會會員(代表)大會通過后,向全體會員公告。
第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,由理事會解釋。
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
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