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長辦公(擴大)會議制度
(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通過)
第一條:為規范本會公正、公平、公開辦會理念和民主決策機制,依據《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》和《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:本會由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(擴大)會議;監事、秘書長列席。
第三條:會長辦公(擴大)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;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,由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;三分之一副會長以上單位提議,就可以召開會長辦公(擴大)會議。
第四條:會長辦公(擴大)會議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(情況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)。會長辦公(擴大)會議須有2/3副會長以上單位出席方能召開,其動議須經到會的副會長以上單位2/3同意方能提交理事會表決。會長辦公(擴大)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,并通報全體理事成員。
第五條:會長辦公(擴大)會議的性質和任務:會長辦公(擴大)會議是理事會的預備會。討論未能在會長辦公會議上形成動議的問題和對商會管理、對行業發展等有重大影響而復雜的問題,形成提交理事會表決的動議;決定接下來理事會的流程、主題和時間。
第六條:本制度經會長辦公(擴大)會議審議通過,由不少于三名監事簽名后生效,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會長辦公(擴大)會議。
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
2013-6-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