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秘書長聘用制度
(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通過)
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本會常設機構——秘書處的管理和高效執行理事會的決議,依據《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》和《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會的秘書長為聘用、專職。
第三條 可以通過招聘、推薦、自薦等方式公開招聘秘書長,經會長提名由理事會決定聘用或解聘。
第四條:秘書長的任職條件: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遵守國家法律法規,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學歷,誠信、傳達信息準確不歪曲,善于聽取不同意見,執行力強,具有一個修養(健康向上的人生觀、寬容待人的胸懷、吃苦耐勞甘于奉獻的美德)、三個素質(政治素質、文化素質、業務素質)、七個能力(組織能力、協調能力、統籌能力、表達能力、學習能力、創新能力、管理能力),年齡不超過70歲,身體健康,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,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有社會組織秘書長工作經歷的優先錄用。
第五條: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對理事會負責,行使《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章程》所規定的職權。
第六條:秘書長在工作中遇到困難時,應向會長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,會長或會長辦公會議對秘書長的工作有監督、檢查的權利,并根據工作態度、工作效果、團隊建設、物價指標等,決定或調整秘書長的報酬、獎金。
第七條: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,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。
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
2013-6-22